一、培訓對象是誰?
根據《安全生產法》及《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本課程面向以下兩類法定須持證上崗的人員:
1、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包括: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廠長、實際控制人等對企業生產經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人員。
2、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包括:企業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安全總監、安全部門負責人及其專職/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二、 法律強制要求出自何處?
組織相關人員每年參加再培訓,絕非“可選項”,而是企業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其核心法律出處如下: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2、《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48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16學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