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2025年10月,煙臺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消費者投訴,反映在某培訓機構繳納1000元報名費,因個人原因規劃調整無法參加后續課程學習,因此申請退款,商家表示拒絕。
【處理過程及結果】高新區市場監管局工作人員聯系到該培訓機構負責人,該負責人表示其已按照合同約定為消費者提供教材及網課課程資源,消費者因個人原因提出退費訴求,無法為其核實已享受具體價值,從而進行退費。工作人員指出,商家在雙方交易前并未對能否退費進行明確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商家應對消費者的退費訴求予以處理。經工作人員詳細解釋有關政策,商家認識到自己原先處置方式的不當之處,因此雙方協商,消費者將教材進行退回并扣除網課損耗等成本費用,為其退還600元,消費者表示滿意。
【案例評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條、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消費者依法享有解除合同以及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本案中,該培訓機構雖提供了部分服務,但并未同消費者對退費事項進行明確說明,理應對消費者的退費訴求進行合理處置。






